- 項目 標題
- 1 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之場所,應由何者設置技師或能管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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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由能源用戶設置技師或能管員,能源用戶判斷原則如下:
1. 用電場所無租賃契約關係時,所有權人為能源用戶。
2. 用電場所無租賃契約關係時,所有權人為能源用戶。
3. 建築物如設有大樓管理委員會,或設有代表人(或管理人)之非法人團體,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或設有代表人(或管理人)之非法人團體代表能源用戶。
4. 用電場所如委託廠商代營運或代操作,由委託者為能源用戶。
應由能源用戶設置技師或能管員,能源用戶判斷原則如下:
1. 用電場所無租賃契約關係時,所有權人為能源用戶。
2. 用電場所無租賃契約關係時,所有權人為能源用戶。
3. 建築物如設有大樓管理委員會,或設有代表人(或管理人)之非法人團體,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或設有代表人(或管理人)之非法人團體代表能源用戶。
4. 用電場所如委託廠商代營運或代操作,由委託者為能源用戶。